文化部发表声明:网络游戏已划归文化部管理

来源() 作者() 阅读() 2013年8月6日



  该负责人强调说,个别媒体之所以出现关于网络游戏管理职责交叉的报道,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文化部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职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仅取消了文化部对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即使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理解为文化部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两个审批项目一同取消了,那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也是再次对其加以保留。

  二是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似乎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但是,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就会发现,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单从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网络游戏程序主要分为服务器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服务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拨号上网的时候,由于网速较慢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供客户使用,到了宽带接入时期,客户可以直接从网上快速下载客户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主流。《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来,说明两者并不属于母子概念关系,电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联网传播行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该负责人说,当前,由于网吧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和上网内容是网络游戏,70%以上的上网者都是在玩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最为重要、最为相关的两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反之,亦然。正因为此,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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