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表声明:网络游戏已划归文化部管理

来源() 作者() 阅读() 2013年8月6日

  天极网10月13日消息(记者 王乐)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在一份名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 》的文件中指出,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已经明确将网络游戏归口文化部管理,所谓“网络游戏管理职责交叉”已不存在。

  据了解,该文件援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指出,文化部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包括网络游戏)的管理权是由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2004年5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取消的仅是“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在随后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再次明确了文化部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审查,以及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批的权利。

  该文件认为,“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对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规定,该说明认为这并不代表国家“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文件认为“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文化部认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据了解,网络游戏的归口管理已经成为近期行业内的焦点问题之一,文化部宣布开始对网络游戏进行监管以前,游戏公司通过新闻出版署审查获得版号已经成为业内熟知的行政程序。2004年文化部开始加大对网络游戏的监管,规定网络游戏厂商必须经过其资额审查持有由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网络游戏业务,此外所有国外游戏都必须经过文化部审查通过,这使得一些企业无所适从。今年9月文化部对数款已获新闻出版署版号但尚未通过文化部相关审查的的网络游戏进行了处罚,这使得网络游戏管理的冲突再度显现,由于目前各相关部门对自身管理权限的解释大多通过对现有法规加以引申和推理获得,而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文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归谁管理,因此相关争议仍然存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12日的书面说明是文化部首次以书面形式表明该部门对网络游戏享有监管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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