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发表声明:网络游戏已划归文化部管理

来源() 作者() 阅读() 2013年8月6日



  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

  针对近期个别媒体关于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交叉的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做出了回答。该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文化内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确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明确要求“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为三个重点之一,明确规定“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应该说,中发8号文件通过确认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确认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文化部主动提出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54项“项目名称: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这里取消的是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第193项规定,“项目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第194项规定,“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据此,文化部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32号),严格按照中办发[2002]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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